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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公告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在税收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主动、直接地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使当期没有发生应税收入或应税利润,以及没有发生其他应税项目,按规定也应申报说明原因。

(2)从事临时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3)有代收、代扣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须依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专项申报。

(4)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以及当期不够起征点的或当期没有发生营业额的纳税人,也应按规定如期申报减免税营业额、不纳税营业额或在申报表上注明当期没有营业额等,以便主管税务机关查核。

(5)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期间内,实际经营所得额超过或者低于定额的20%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详细说明材料。
(2)与纳税、扣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3)合法的查帐报告。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5)境内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件。
(6)工资和收入证明。
(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8)产品出口的证明文件。
(9)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

纳税申报的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和委托申报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直接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形式办理纳税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准。

电子申报是由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委托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合法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制作单位: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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